文|杨联陞
摘自《国史探微》,中信出版社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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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史上有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分别起源于佛教的庙宇和寺院,要不然也与它们有着密切的关系。这就是当铺、合会、拍卖以及出售彩券等四种办法。
佛教寺院所拥有并经营的当铺可以远溯到5世纪。合会至迟到了唐代就已和寺院密不可分。圆寂僧侣的私人所有物在唐、宋、元各朝已在寺院中拍卖,而其起源也许更早。元朝时的寺院也已发行彩券来筹取基金。
典当与合会,在寺院团体之外早已是普遍的方式,而且也被急需金钱以筹措基金者用作重要的手段。不过,另外的两种办法就似乎没有这般既显著而又无间断的记录了。虽然在整个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多种不同形式的拈阄,然而它们主要是用来赌博或占卜。租税的包办,在中国也是一种拥有长期盛名的惯例,其间竞争性的叫价也曾为人大书特书,然而它实际上和拍卖扯不上关系。拍卖与出售彩券,从明代以来几乎已不再为人用来作为筹款的手段,就是在寺院里也如此。它们在19世纪时重新出现在人们的眼前,很可能还是从西方再次引介过来的。
典当
中国典当事业起源自佛教一事,数位中、日学者已曾加以论列。
1宋代诗人陆游(-)
于其《老学庵笔记》中提到了当时佛教寺院中被称为“长生库”的当铺。并且他还考证这种习尚,直追溯到5世纪末期,那时有一名叫甄彬者将一束苎布质押于寺院仓库。后来,当他赎回去的时候,发现布里竟有五两黄金,他马上就送还回去。
218世纪学者翟颢
于其《通俗篇》中,引用了陆游的陈述,并且也添加了许多历朝历代当铺名称的资料。他断定在唐代以前,典当仅局限在佛教寺院。
3日本法制史权威宫崎道三郎(-)
曾就中、日两国早期当铺的历史作过一番彻底的研究。在起源于佛教一点上,他同意翟颢的说法,并且主张日本僧侣在镰仓时代以前由中国传入了典当事业。他还很风趣地指出:宋代质库(当铺)的店东穿着皂袍,就很可能是受到佛教僧侣身着缁衣的影响。不过宫崎氏并未极力强调这个观点,因为宋朝时代士大夫也穿着皂袍。
诚实不欺的甄彬的故事其实并非佛教寺院典当事业最早的出处所在。
《南齐书》卷22,页8下云:年(高帝建元四年)南齐录尚书事褚渊去世后,他的弟弟褚澄从招提寺中赎出一件白貂坐褥、一支介帻犀和一头黄牛,这都是这位宰相所质押的。白貂坐褥是太祖高皇帝赐给褚渊的。他弟弟将貂皮割开为自己做了一些其他用品。为此,他在年(武帝永明元年)遭到参劾而免职。
借着这寥寥几份资料,我们当可将典当事业溯源到5世纪晚期。
“长生库”一词显然原先只是用来泛称寺院的仓库而不一定涉及典当质押的功能。就此意义而言,它是“无尽藏”的同义词。这点也为宫崎氏所论及。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无尽藏是在隋朝长安的化度寺,这是僧人信行(—)所创立的三阶教的中心所在。寺院中,由信徒所奉献的巨额财富,在初唐时期本是用来整修全国各地的庙宇、寺院,但是到了年(唐玄宗开元元年),这个库藏就奉敕令充公了。当其盛时,由无尽藏中贷出金钱甚至不用写立契据。这或许是因为大多数承借者为了担心报应不爽的缘故而都会归还借款吧。
中文的“无尽”一词,在日文中读作mujin,与典当制度一起为日本人所沿用。日文中,“无尽讲”(mujinkō)一词不但有拈阄的意思,而且也有合会的意思。当我们了解到后者与佛教寺院的密切关系,而拈阄可能用作决定由哪个成员来获取会款的办法时,这些引申的意义也就不言而喻了。如下:
唐朝时,俗界人士也从事典当事业是无可置疑的。
举例来说,高宗和武后的女儿太平公主及其门客(包括一位番僧)据说就拥有田庄、苑囿与质库。一个唐朝的故事提到在长安的西市就有一位俗界中人拥有一家当铺(“寄附铺”)。南宋时代,有些富有的俗人合伙在佛教寺院中开设当铺。他们的主要目的是想规避一种叫作“和买”的财产税,而寺院可以豁免这种税。根据1年(南宋宁宗嘉泰元年)的一篇奏疏,由一组十个人合伙成立一个所谓的“局”来支持寺院中的当铺是很寻常的做法。这种合伙关系的组成,以十年为一期。在每年年终时,合伙人当中的一位可以拿走当年挣得的利润作为他应得的一份,不过他得将本金留下来。因此,每年年终的时候,资本额的总数仍然保持不变。政府采取了该奏疏的建议,也将寺院中的当铺纳入和买税的课征对象。
合会
近代中国合会的重要性曾为西方的观察家指出。比如史密斯(A.H.Smith)在其《中国村居生活》(VillageLifeinChina)一书中描写19世纪末期的合会,可以说就是这种会的基本形式。用他的话来说:
在许许多多流行的互贷办法中,最简单的一种是由该会社的每一位成员付出一笔定额的金钱,轮流交给诸成员中的一位。当会员名单中的最后一位也拿到了其他人所付的款项时,每一位成员也都刚好拿回他们所投入的金钱。这种会社在某些地方叫作“七贤会”。对于所有这一类以互助为特色的结合,有一个专门的名字,叫作“社”。需用金钱的人(“社主”)邀请一些他的朋友帮忙,这些人再邀请他们的朋友参加。当所需要的人数凑足的时候,成员们(“社友”)就聚集起来,讲定大家使用这笔公共基金的顺序。这大概就要通过抽签来决定了。
不过,在许多同一类的会社中,基金的使用也包括了利息的支付:
在利率固定的会社中,关于会员提取公共基金的顺序,所要做的只不过是由抽签或掷骰子来决定罢了。……可是,如果照一般的情形,利息公开竞争,则这种竞争可以以一种喊价的方式来举行。每一个人口头声明他所愿意为在一个期限中使用那些本金而支付的数额,喊价最高的人就有优先权,但是没有一个成员有第二次机会。
这个叙述给了我们有关互助会社之运作的一些观念,即它们与“社”(即互助会社之通称)的紧密关系,以及它们使用拈阄、叫价的频繁情形。这些制度交互影响是不证自明了。互助会并不是合会的唯一方式。就合会一词而言,我们至少也可以把提供婚姻、丧葬与行旅之互助的合作会社也包括进来。
照一位当代学者的推测,合会可能从唐代以来即已存在,它们很可能是自印度传入的。虽然他并未提出任何文献作为证据,不过他前半部的论点倒可以用敦煌发现的古代文书中的材料来加以证实,尤其是当我们采取较广义的角度来考虑这个术语的时候,更是如此。日本学者那波利贞,是这些文献的权威,曾经发表过好几篇讨论唐代社会、经济制度极有价值的文章。其中有两篇讨论到唐及五代的“社”或“社邑”。
称为“义邑”或“邑会”的宗教性结社,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存在。当时世俗的善男信女自行组织起来,为佛教寺院中的宗教活动提供经费,这些活动中最为驰名的莫过于雕立带有佛陀、菩萨石质造像的碑碣了。僧尼皆可成为这些宗教结社的执事或者成员,要不然他们也乐于透过这些赞助团体来工作。现存大量石碑上的铭文指出了从北魏以来下迄初唐一段时期,这些宗教结社活跃的情况。
自唐代中叶以后,碑碣的树立较少,但这并不意味这种宗教结社的功能已然中止。根据从敦煌发现的晚唐文书中所得到的资料,类似的结社,称作“社邑”或“社”的,也提供金钱给饭僧大会、诵经、写经、平民佛会(所谓的“俗讲”)以及佛陀、菩萨等像的刊刻。那波氏估计,在晚唐、五代时,通常有十至十五个这样的结社附属于一个寺院,而每个结社的会员数目不下二十五至四十人。
许多这类的宗教结社也发挥了社会、经济的功能。奉献金整个地用来供给某位会友,帮助他支付葬礼或旅行的开销,这种习尚叫作“追凶逐吉”。世袭不替的会员资格在这种互助会中无疑受到鼓励。目前仍留存着许多由结社执事发出的传帖,用来召集会议,或者要求奉献的所谓“社司转帖”。那波氏指出许多这样的结社根本没有僧尼会员,而且在性质上也不再具有宗教意味。
关于这点,他解释道:这是晚唐、五代关心现世利益的表征。这当然是意味深长的。不过,在某些例子中,僧侣也是这些合会的成员,而在大多数的例子中,他们的聚会也都在寺院中举行,这样的事实不用说也指出了其间的密切关联。说这些合会是从纯宗教性的结社中衍生出来的,或不致有太大错误。
拍卖
圆寂僧侣私人所有物的处分很自然地构成了寺院组织的一个问题。根据5世纪早期所译出的佛教律典,圆寂僧侣的衣服或其他所有物,是要拿来分配给别的僧众,或者作为慈善布施,或者出售以偿付债务的。这种做法背后的原则是要借此加强生者与死者之间的亲切关系,同时也是要让生者体会到同样的归宿也在等待着他们,因而使他们得以将自己从尘世的欲望中解脱出来。
不过,唐朝初年译出的一部律典却指出:在印度,拍卖是用来处分这些私人所有物的办法。中国人很可能在这部典籍译出来以前就已经知道了这种做法,因为7世纪前期的中国寺院早已遵循这个戒律了。年(唐高祖武德九年)道宣大师(—)抨击拍卖是违背寺院清规的,他更攻击当时伴随着喊价而起的笑闹喧哗,认为是无耻的激情。年(宋真宗天禧三年)出版的《释氏要览》中也引录了原载于《增辉记》的另一个类似的批评。
不过这些攻击并没有阻止这种行为在佛教寺院中的传布。在宋、元时期为寺院所编纂或编辑的规章中,我们可以找到有关拍卖的详尽叙述。
比如说,年(北宋徽宗崇宁二年)宗赜所编纂的《禅苑清规》中,有一段冗长的《唱衣》——字面上的意思为拍卖衣服——的记载,可以摘要如下:
该项拍卖须张贴海报以布知整个寺院丛林。预备拍卖的衣服或其他东西得在拍卖的时间以前事先陈列在正殿。当钟声响起的时候,众比丘便进入正殿中。首先为圆寂的和尚念经,然后他的所有物便交付拍卖。这是由寺院执事维那(Karmadna)来主持的,维那必须了解各种所有物的正常价格,并且得说明其情况——或新,或旧,或者已穿坏了。他必须公告铜钱的单位,是要足一百钱一陌呢,还是不足一百钱一陌(即省陌)。如果喊价者不愿意抬高价钱,那件物品就得廉价出售了。如果他们喊价喊得太高,维那就会提醒他们:“最好三思而后行吧,不然你以后会后悔的。”除非寺院的库藏有东西要提出来“寄唱”(附带拍卖),否则其他和尚的东西是不会被接受在同一个时间发卖的。拍卖的工作以为这位亡化的和尚作另一次的诵经来终结。除去葬礼开销后的净收入就分配给那些为圆寂和尚念经、参加他的葬礼,或者曾出现在拍卖场上的僧侣。如果收入丰厚,则一部分就要送入寺院仓库(称之为“抽分”)。拍卖的账目要由寺院的执事署名,布告整个丛林。
依据《禅苑清规》,如果一位方丈因为年老、疾病,或者其他理由而应该退休,或者不得不离开本寺院,则他的私人所有物也要依同样方式拍卖,因为一位游方和尚携带太多的东西是要招人议论的。另一部重要典籍是《百丈清规》,由僧人德辉在—年(元顺帝至元二年—四年)间编订。不过这个清规是以较早的,由今日江西省百丈山的大禅师怀海(—)所制定的戒律规范作蓝本。这本元代著作提供了有关“唱衣”的精微细节,并认定这个制度是一种“古法”。该书云:“近来为息喧乱,多作斗法”,凡是被抽签抽中的和尚就有权选购一件物品,竞相叫价的因素因而消失,不过这种售卖仍然叫作“唱衣”。售卖之中有任何不为僧众需要的物品则发卖给俗界的百姓。根据一本18世纪早期加有注疏的《百丈清规》,物品单纯地以时价的七成来定价,提交发卖给僧人,僧人中的游方和尚(“行单”)享有选择的自由。这个制度也叫作“估唱”。从这些资料,我们可以推断元末以来,拍卖已在佛教寺院中日渐销声匿迹了。
有了“唱衣”或者拍卖的观念,我们至少可以对两件重要的敦煌文书有更好的了解,在这些文件中“唱”字屡次出现。
1第一件文书
第一件文书是国立北平图书馆所藏“目莲变文”的背页。文书中提到的物品包括了紫罗鞋雨(当作两),即成双的紫色罗纱芒鞋,拍卖得五百八十尺布;一床绯绵绫被,即绵绒里子的深红丝被,拍卖得一千五百二十尺;一把扇子,卖五十五尺;一双白绫袜,卖一百七十尺;另一双白绫袜,卖三百尺;一件黄尽坡(当作画被),五百尺。这些东西可能是信徒捐给寺院的。拍卖的收益就用来分配给僧众,每个和尚得到一百五十尺。物品的价格十分高昂,或许可认为是信徒们为了好善乐施的目的而作的一次拍卖吧。当然,这些物品的正常价格与罗列于此的数目之间也有个大致的对应关系,而这件文书所提到的物品或许都是好几份的也说不定。
2第二件文书
另一件文书是法国国家图书馆(BibliothèqueNationale)收藏品第号。这是年(后晋高祖天福元年)三位和尚所做的财务报告。这三位和尚掌理信徒的奉献(“司”),报告的内容是先前三年好几个寺院的收支。由于它盖有“河西都僧统印”的朱砂印鉴,这个报告想当然是呈送给沙州地方(今甘肃省境)的都僧统的。在收入项下第一笔进账写道:“己年官施衣物唱得布贰仟参佰贰拾尺”,意即己(当作巳)年(年,后唐明宗长兴四年)官府所奉献的衣服等物拍卖得二千三百二十尺布。虽然作者缘悭未见该资料原件,而且那波氏对紧跟着该款的诸条目也未加列举,可是此处“唱”字即为拍卖的意思是至为可能的。根据这个报告,每位僧、尼得到这项奉献的一份,六十尺,而男女沙弥各得到一半,即三十尺。
如果我的解释正确的话,这两个文件就为我们提供了有关拍卖的进一步资料了。第二个文件的年代为年;第一个也不会太晚,甚至于还要更早些。据此,我们可以推断人们布施的物品被拿去拍卖(可能卖给一般的凡夫俗子);拍卖不止由一位和尚,而是由数位和尚一起主持。而且其收入也在一个既定的标准下分配给寺院丛林中的各类成员。
出售彩券
就彩券来说,在名为《通制条格》的元代律令总集中收有一件早期的材料。年(元世祖至元二十五年)时,有人报告中央政府说江南地区有多处新附寺院的僧徒,以募款新造殿塔为由拈阄射利是一种惯用的方式。他们提供几十件“利物”(奖品),而且用竹、木制成成千成百的签筹,这些签筹分别托付给势豪巨室以求兜售。在指定来抽签的那天,远近士庶云集,盈千累万也不足为奇。当然,寺院从发行这些签筹上获利甚丰。最初,只有城内或城郊的寺院赞助这种事,到了后来这种办法也为深山僻林中与世隔绝的寺院所仿效。由于官方认定这种签筹为一种赌博,因此就立刻下令加以禁止了。
元代以来,彩券的历史即已隐晦,一直到19世纪在广东省才又发行用来打赌那家“闱姓”会在最近一次科考中中第。购买彩券的人可以就一张清单上的姓氏押赌,赌中最多闱姓的人可以获得彩头。这很快地流行起来,而发行者也大赚其钱。年(清德宗光绪元年)政府禁止闱姓彩券,但是赌徒们溜到澳门,在葡萄牙人的庇护下继续他们的勾当。年(光绪十一年)依据钦差彭玉麟、巡抚张之洞等人的会奏,将“闱姓”彩券合法化,并且加以课税。
虽然作为彩券之基本的“闱姓”是一种纯粹土生土长的构想,可是外国彩票通行于19世纪中国的情形也是不容忽视的。在年(光绪二十七年),发行时间很短的《京话报》中有一期的编者评论里,我们读到:
日前有说帖致庆王请开发财票者。今票虽尚未行于京师,而南洋之吕宋票、胶州之德国彩票、广东之闱姓票及南北各省之赈捐彩票则已各拥殊名销售诸地矣。有司既不能加以禁绝,则莫若自寻开发,以保利权。时下遂有直隶绅民图开彩票者,仿外国事例,命其票曰“富签票”。
这位编者无疑是把彩票视为一种外国制度了!
不过大体而言,掣签拈阄的应用,千百年来就已为国人所熟悉,而非舶来之物。
1《荀子》
“探筹投钩者,所以为公也。”
2《慎子》
“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分马之用策,分田之用钩。”以免有人抱怨。
3《后汉书》
《后汉书》卷41,页12上、下记载了25年(东汉光武帝建武元年)号称“赤眉”的农民革命者——或说盗匪吧——借着抽签来从三位候选者当中挑出一位作为他们名义上的领袖。从《后汉书》卷68,页1下中我们获悉在同一时间,政府军队的将领也将其部将的姓名书写在筹策上,然后置入一只口袋里,名字被掣中的部将要在撤退的时候负责殿后。
再者,拈阄的历史与占卜的游戏或方法是分不开的“签”字意指用来赌博或占卜的竹片,“筹”字除了用作彩券之外,也用来在不同的游戏中,作为代表奖品的木片、标记物或木梗。“阄”字就是彩票,按照传统考证学家的说法,与上述“投钩”中的“钩”字渊源甚深。但是它的音母(龟)不管读作“圭”还是读作“秋”,也同样指出了它与中国古代用龟甲占卜的大致关联。
由于有关这四种筹措金钱的制度最早的资料都恰巧与佛教组织有所牵连,因此我们可以暂且假定它们都是起源于寺院。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说它们都是从印度传进来的。中古寺院中的拍卖只不过是当中可以完全确定受到印度影响的一项。其他三种制度则可以说是中国人的发明。因为借贷、互助、拈阄等一般观念和方式在佛教传入之前,中国人无疑已是相当熟悉了。更具意义的一点是佛教寺院及丛林之财富确确实实为融资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有利的条件,因而对俗界的社会、经济生活产生不可磨灭的影响。
国家人文历史
长按
本文编辑: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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